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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权益”被盗用,“拉新群主”需担责
时间:2023-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林菲)“我以为建个群让手机店老板发下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注册APP只是件小事,没想到竟然触犯了刑法,还要赔钱。这次事情也让我意识到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我愿意承担责任……”付某某在最后陈述阶段真诚悔过

4月27日,由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公诉意见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该案系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常山首例检察机关起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付某某系手机配件配送员,也因此结识了较多手机店老板和营业厅工作人员等通讯行业服务人员2019年11月开始,某某利用工作中积累的“人脉”,发展通讯行业服务人员从事京东、淘宝、作业帮等APP新客户推广(即将客户未注册的手机号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网络平台账户,俗称“拉新”)。付某某将这些通讯行业服务人员拉到了自己成立的微信“拉新”群,从上家收到任务后,即向其“群友”予以发布。通讯行业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帮助客户办理开卡、更换话费套餐等业务时,偷偷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到微信拉新”群中,用于注册APP的新用户,获取佣金,付某某从中赚取差价牟利。经查,2021年7月案发,付某某通过微信“拉新”成功注册平台账号7803个,去重后共计成功获取手机号码6112个,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613元。

承办检察官审后认为,手机号码作为个人信息的一部分,手机号码所有者依法对其手机号码享有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益,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手机号码注册网络APP账号,也享有注册上述账号后APP账号赠送的各项新人优惠福利。

付某某组建微信“拉新”群,非法获取不特定用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贩卖给他人用于平台新账号注册,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该行为致使大量人群个人信息安全遭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查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判令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6613元

互联互通的信息时代,一个二维码、一次人脸识别、一串验证码,都可能是涉及我们的个人信息。通讯、金融、房产等行业工作人员,要履行好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职责,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贪图小利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群众也要加强自我个人信息的保护和防范意识,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不要轻易泄露给别人。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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