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0日上午,常山县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常山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2年6月,叶某某听闻金某某家附近溪流里鱼比较多,就相约购买、组装电鱼工具后,去电鱼“尝尝鲜”。同月15日,叶某某、金某某为逃避执法检查,晚上10点多下水,沿着溪流一路向上电鱼,电了半个多小时鱼后,在夜宵摊上被常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称重,叶某某、金某某电获的鱼类有马口鱼、石斑鱼等共计1.1斤。
常山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叶某某、金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叶某某、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野生渔业资源的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等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真诚认罪悔罪,并承诺会积极缴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
后常山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同时,判令二人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2288元及鉴定评估费用。
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下一步,常山县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机制,加强与渔业渔政部门沟通,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用于增殖放流,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切实守护好常山的一江碧水。
通讯员:樊玮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