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0日,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运营科副科长李某以涉嫌受贿罪,对衢州市清源生物有限公司(均为国有参股公司)员工王某以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二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起诉书指控: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伙同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单独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