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山县院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经查,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同住在常山县芳村镇下猷阁村。2019年9月17日下午,在村会议室,袁某某因琐事与徐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期间,袁某某殴打徐某某上半身致使其轻伤二级。当晚,徐某某、徐某父子赶到袁某某家讨说法,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又发生打架,期间袁某某被对方打伤。徐某某“以牙还牙”,摇身一变成了行政案件的违法嫌疑人。
承办人深知,该案处理不好,两家矛盾会更深,遂充分听取意见、释法说理,促使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后又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就本案及本案引发的行政案件一并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取得对方的谅解。承办人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对袁某某作不起诉。双方对该案的处理均表示非常满意。
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少捕慎诉”理念办案,灵活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办理轻伤害案件,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了社会对抗,修复了社会关系,推动了诉源治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