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监督一体履职推深做实对人监督
合力破解矿产资源监管难题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常山县院深入贯彻落实重大法律监督工作部署,锚定“办理重大有影响力的行政违法监督案件”目标,聚焦矿产领域难题,以公益诉讼破题开路,将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相结合,“一案双查”树权威,一体履职强监督,以动真碰硬的决心、魄力,全面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助推县域矿产资源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一、紧扣损害后果,启动调查,套上公益诉讼“紧箍咒”
“三查融合”发现线索。2020年11月,我院干警提前介入童某清等人在后派缺山山场非法采矿一案,实地查看现场时发现案涉山场相邻数百米(48省道辉埠支线南侧)的一处山体也存在矿石被大面积开采的情况。此处山体被开采后,形成外窄内宽的喇叭状缺口,大量红色岩石裸露在外,岩体上机械切割痕迹极为清晰。审视现场可以发现,山体形似因修路而变动,但喇叭状缺口的宽度远超道路修建所需,且切割形成的剖面低于周边路面1米以上,明显不符合修路的施工要求,再加上被切割的是价值颇高的凝灰岩,数量估算近万吨,价值逾百万元。种种迹象表明极有可能是“借修路之名,行盗采之实”。如此明显的盗采行为,行政部门是否监管到位?被盗的矿产资源何去何从?受损山体的生态修复责任该由何人承担?一系列疑问让监督线索浮出水面。
公益诉讼破题开路。经查,资规部门并未对前述盗采问题受理查办。我院遂于2020年12月立案,启动公益诉讼调查工作。通过无人机现场勘察、走访周边农户、调取卫片图斑等调查工作,确认48省道辉埠支线南侧山体矿石系被非法开采,且组织盗采的也是童某清等人。2019年6月起,童某清、童某荣等人安排人员、机械盗采大量凝灰岩并对外销售牟利。直至2020年7月,因童某清及其子童某明盗采后派缺山山场案发才被迫停止。盗采长达一年多,行政部门监管职责始终未履行到位,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2020年12月,我院向县资规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矿产资源监管职责,查处前述非法采矿行为,并明确提出,若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强化监督锁定关键证据。2021年2月,县资规局回复称48省道辉埠支线因道路施工需对外承包开挖,但该项目存在超红线范围违法施工的情况,开采行为可能涉刑,待询价完成后将依法尽快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经过跟进督促、协调,2022年8月,案涉矿石询价工作完成,经估算童某清、童某荣等人非法开采的矿石价值近200万元。至此,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均已到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客观障碍已经排除,但到目前为止县资规局仍将该案“留中不发”。
二、紧追责任主体,深挖细查,用好监检协作“压舱石”
由表及里,彻查问题根源。究竟是工作疏漏、怠于履职还是徇私渎职?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童某荣系辉埠镇原塘底村村委会主任,早在2002年就与哥哥童某清在当地成立清荣采石场。2012年清荣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童某清等人打着协助乡政府工作等虚假“幌子”大肆非法开采,期间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均未停止,直至童某清被判刑。2016年,童某清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又重操旧业,在后派缺山山场以维修林区道路的名义,继续非法盗采矿石。县资规局(原县国土局)接到群众举报、上级巡查交办线索后,三次书面责令停止开采,但这一“走过场式”执法,反而让童某清等人更加肆无忌惮。直至2019年10月,因被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发现,县资规局迫于压力,才通过断电等方式予以强行制止。调查中还发现,童某清等人非法采矿造成矿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但县资规局不仅未督促其履行修复义务,反而将修复责任转嫁给政府,协调由县农投集团出资修复。更令人意外的是,修复工程几经辗转,最后竟由童某荣承揽施工,修复后的矿区岩石大量裸露,植被存活率极低。县资规局草草给出验收通过的结论,且至今未向童某清等人追偿124万元的修复费用。对盗采行为睁一眼闭一眼,还拿公款让盗采人“表演式”修复,何其荒唐!
由案到人,深挖渎职线索。在全盘分析童某清、童某荣等人历年来的盗采模式以及案件处置情况后,我们高度怀疑县资规局长期履职不力的背后“有猫腻”。遂以侦查思维为指引,组建专班,调取涉案人员活动轨迹、通话记录、关联人员信息、交易流水等,进一步厘清关系网、资金网、信息网。经碰撞分析,发现在童某清等人非法采矿及被执法调查期间,时任县资规局法规科科长江某与童某荣之间通话频繁并有多笔资金往来,时任县资规局局领导周某、执法人员郑某某与童某清等关联人员来往密切。另外,我院向县资规局制发检察建议当天,童某荣先后致电县资规局局领导吴某某、中层干部陈某某,且通话时间较长。
由错到责,彰显监督力度。通过综合研判县资规局怠于履职、部分工作人员与盗采人员交往密切等情况,我们认为县资规局个别干部与童某清等人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较大,有徇私情、私利怠于履职,包庇犯罪的重大渎职嫌疑。一方面,我院将县资规局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目前县纪委已对其中1名中层干部立案调查,对2人开展初查。另一方面,针对检察建议书制发后,县资规局未依法整改的问题,我院在市院指导下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程序,拟就县资规局未依法履职责令赔偿矿产资源损失、未依法核算违法所得、未督促责任人依法恢复治理案涉区域地质生态环境等行为视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紧盯矿产领域,延伸监督,筑牢监管制度“防火墙”
矿产领域涉及利益重大,监管链条复杂、专业性强,监管纰漏时有发生,更难以避免利益勾兑下的渎职犯罪。通过前述行政渎职问题的查处,更加坚定了我们以法律监督守护国家利益的信心、决心。
督促闭坑修复,治愈矿山“旧伤”。针对清荣采石场关停后修复、验收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为切入点,开展废弃矿山恢复治理专项监督。通过调取全县采矿许可清单,梳理矿山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对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17个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多数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部分企业甚至还通过县资规局提前领回了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导致后续修复费用最终将由政府承担。我们将继续深挖行政违法行为背后隐藏的利益输送,在追究相关公职人员不当履职责任的同时,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以有效修复。
整治盗采河砂乱象,填补制度漏洞。针对县域内村集体盗采河砂行为频发等现状,适时开展河道采砂专项监督。通过走访县采砂管理中心、信访局等部门,调取了近年来村集体采砂数据、矿产资源类信访数据,排查发现青石镇某村委会借村里修路的名义到常山江盗采河砂对外销售。在我们的有力监督下,40余万元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得以挽回,涉案乡镇林水员、采砂管理中心负责人、林水局分管领导均被问责处分。监督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制发公文,对村集体项目少量开采河砂开了“口子”,此举明显违反了采矿行为均需事先审批的法律规定,导致行政部门对该类行为监管、处置处于“有法难依”的尴尬境地。后续我们计划借助“府检联动”平台,推动相关文件修改,进一步优化县域内河砂开采管理机制。
检察监督要得到社会大众认可,必须在监督中体现力度,彰显效果。下一步,我院将紧盯巡回检察中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及引发的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线索,以重大法律监督践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市院、县委、县政府指导支持下,加大对盗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全过程打击力度,助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做实监督力度,做大监督效果,为办出高质效行政渎职案件贡献更多常山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