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陈利东)日前,一份文件的出台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窗口引起不小的热议,窗口的工作人员坦言,有了这项机制,如同给我们装上了监督“矫正眼镜”,助我们及时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涤除在市场之外,有能力更好的守好监管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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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文件能让市场监管人员工作“耳目一新”?带着疑问,我们翻阅了工作人员口中的“监管利器”——《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资格监管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据该《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许可等监管工作中可以向检察机关调取因贪污、侵占财产、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人员信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公司高管人员等信息。“以往我们在办理企业主体注册、变更等业务中,囿于手段有限、信息滞后,对企业的高管人员资格审查往往不够深入,监督工作显得滞后,现在有检察机关定期信息通报机制,企业高管人员资格审查工作我们可以做的更实了。”市场监管窗口工作人员说。
融合监督:把好任职门槛
时间回到一年多前,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利用车辆质押实施诈骗的案件中发现,不法分子用以诈骗的车辆均由官某某提供,进一步核查之后,管某某早在2018年5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而在缓刑考验期内,管某某不仅成立了某汽车租赁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还为不法分子积极提供车辆用以抵押诈骗,终于在2021年12月,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10个月,罚金30万元。
无独有偶,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黄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发现,黄某某作为中标公司浙江某工程咨询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不履行监理职责,受中标项目施工方及下属共计80多万元财物。2022年5月,黄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25万元。
案件虽然是办结了,责任人也得到了法律制裁,但其仍然担任着所在公司的职务。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涉罪企业高管“带病上岗”问题,常山县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行政检察,以上述两起案件为基点,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个案整改建议,同时开展行业自查。日前,涉案两家企业已经整改到位,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自查,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准入资格审查程序,确保市场主体清白入市、守法经营。
检行联动:推动融合治理
与此同时,常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与与县营商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建立涉企信息共享平台,召开联动监督磋商会,针对涉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送监督方式、跟踪落实等机制形成共识。并且加强与企业行业协会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加大对检察建议回复整改到位情况的核查力度,增强主动发现优化营商环境的线索和能力,确保检察建议做到刚性,构建“检察+部门+社会组织”涉企诉源治理新模式。
“下一步,我们要抓紧抓实机制制度的落实,依托浙检大数据应用平台,从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调取数据,拓展数字赋能,多跨协同,深入’空壳公司’治理、企业刑事合规等领域持续发力,立足办案,匠心护企,积极营造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常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