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拨开迷雾见真相,6名涉毒人员落入法网
时间:2023-01-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期,经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李某、陈某贩卖毒品案、陈某某等2人容留他人吸毒案已判决生效,该批案件的成功办理源自于检察官的“火眼金睛”,敏锐发现案件疑点,最终拨开迷雾见真相。

2022年3月,常山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提请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在提审过程中,张某某承认自己有帮吸毒者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从中获利行为,“先是别人电话联系我,然后通过微信把买毒品的钱转给我,有时是我一个人开车去找颜某某买毒品,有时我也会直接开车或者坐吸毒者的车子带着吸毒者一起去,颜某某也是到她上家那边拿货然后再交给我们,我们拿到毒品后在车上就开始吸食了”,张某某的这句话引起了承办人的注意,有多年办案经验的她立即想到了毒品上下游的犯罪线索。

为实现对毒品上下游犯罪及同案犯的精准打击,检察官注重审查、挖掘颜某某的毒品来源。在梳理了张某某、颜某某等人的相关来往情况后,与颜某某有资金往来的朱某、李某、陈某等人进入了检察官的视线,带有毒资特征的资金往来十分可疑。经与公安机关分析研判,发现朱某、李某、陈某均有多次吸毒、贩卖前科,朱某、陈某因贩卖毒品尚在监狱服刑,检察官在摸清情况后确定了多个上家身份,同时通过相关轨迹,确定张某某有容留多人吸毒的犯罪事实,驾驶车辆的陈某某等2人也有容留张某某等人在车内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检察官向侦查机关发出朱某等4人贩卖毒品罪、陈某等2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监督,侦查机关对上述人员予以立案。

在侦查机关将上述立案监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朱某辩解称“是颜某某通过电话指使我去某个地点拿冰毒,我没有购买或者贩卖的行为,没有从中获利”,犯罪嫌疑人陈某否认称“是颜某某给我钱让我去买冰毒,我觉得自己贴一点点钱就可以一起吸食冰毒是同意的,我没有贩毒的行为”,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种种辩解和否认,检察官细致审查在案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关键证据,通过证人证言、转账明细等将主、客观证据结合分析,逐一击破嫌疑人各类辩解,面对充分的证据,最终犯罪嫌疑人均认罪伏法。


2022年12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张某某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朱某、李某、陈某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陈某等2人因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均未上诉,案件现已判决生效。

回忆整个办案过程,检察官不禁感慨,“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需要检察人用心发现线索,用专业、敬业补强证据,让被告人在铁证面前无所遁形。

为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常山县院在审查毒品案件过程中,始终保持对毒品严厉打击态度,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强化检察担当,案件成功办理后,与公安部门加强涉毒违法犯罪案件办理的工作交流,发挥检察引导侦查作用,对毒品案件的侦查方向、取证要求、证据固定形式等提出详细意见,在今后的检察工作中,持续为维护一方平安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长致辞

  亲爱的网民朋友:

  欢迎您登录常山检察网!

  为了进一步倾听民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不断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我院顺利开通了外网平台。届此,我院将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宣传法治精神,提供法律咨询,展示检察风采。

  近年来,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正确找准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坚持执法为民宗旨,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促进平安常山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倡导精细管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队伍管理机制,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按照上级检察院和县委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执法为民宗旨,切实加强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不断强化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为常山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持续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同时,也衷心希望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对常山检察工作给予监督、理解、帮助和支持。

  期待您的再次访问!

本院简介
网上举报
案件信息公开
领导介绍
机构设置
代表委员联络
友情链接

  地址:浙江省常山县南滨江路2号

  邮编:324200        电话:12309

  版权所有: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