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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2-10-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常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2年9月29日  常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高水平服务保障打造省际合作先行示范县和“浙西第一门户”建设,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县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按照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优化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格局,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推动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二、县检察院应当全力护航打造省际合作先行示范县。坚持忠实践行“八大行动”,奋力打造“浙西第一门户”,自觉服务法治常山、平安常山建设,为打造省际合作先行示范县,奋力争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典范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推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网络安靖。畅通护企服工法律监督通道,审慎办理涉企案件,推进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深化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构建服务保障市场主体最优模式,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县检察院应当积极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深化“四大检察”融合监督协处机制,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回应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入驻县社会治理中心融合优势,着力构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多元大格局。全面推进公开听证工作,深化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四、县检察院应当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加大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力度,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督促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助力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

       五、县检察院应当进一步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生效裁判、民事执行、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深化开展打击虚假诉讼等专项行动,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推动社会共治,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六、县检察院应当进一步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行政裁判执行、行政非诉执行违法等问题。推动法律监督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七、县检察院应当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加大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创新完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新路径、新方法,健全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机制,落实推进“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八、县检察院应当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导责任,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依法惩戒、精准帮教,强化对涉案未成年人双向保护。推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落实,助力完善常山特色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九、县检察院应当进一步深化数字检察建设。深入实践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深化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建设,扎实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加强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应用,挖掘类案监督线索,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十、县检察院应当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司法责任与纪律处分、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强化与公安、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积极构建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外部监督制约,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

       十一、县检察院应当进一步提升精准监督能力。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事前沟通,依法调查核实,坚持效果导向,强化精准监督,不断提升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质量。创新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办案模式,完善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法律监督年度报告、专题报告等制度。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年度情况及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清单,应当书面报备县人大常委会,重要监督意见及落实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备。对于县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除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或情况紧急需要及时处理之外,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整改落实并回复,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回复的,县检察院应当通报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县人大常委会、县监察委员会。

       十二、县公安局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县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及时办理县检察院移送的犯罪线索以及提出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意见并按时反馈结果。认真落实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告知等工作要求,推进讯问合法性核查等制度落实到位。积极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体化运作,建立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听取县检察院意见、联合督办、业务研判通报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县检察院刑事撤案(终止侦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治安处罚等执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十三、县法院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县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县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再审;对于县检察院对审判活动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应当认真办理并按时反馈。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不采纳县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充分说理制度,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落实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建立与县检察院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裁判、调解、保全、执行等司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十四、县司法局、看守所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县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及时向县检察院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积极配合县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同步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看守所、社区矫正等巡回检察工作,认真办理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并按时反馈办理情况。

       十五、县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县检察院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制约。落实监察机关商请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县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加强县监察委员会管辖案件与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对县检察院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线索,县监察委员会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十六、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县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加强县检察院的工作保障,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和正常增长机制,落实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相关待遇,用好府检联席会议平台,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作以及沟通会商等机制。积极配合县检察院开展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办理并按时反馈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的办理情况,将政府职能部门接受县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范畴。

       十七、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县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县检察院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县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县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县法院应当将接受配合县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纳入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接受配合县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议案建议和检察建议联办制度,探索开展县人大常委会对重要检察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办工作。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县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县检察院之间要加强联系和配合,不断完善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衔接机制,着力打造法治监督共同体,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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